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会信息公开制度,推进学会信息公开 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,保障会员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等 合法权益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以及国家、省 有关规定,结合学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,在规定的时间内, 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。
第三条 学会信息公开坚持及时准确、方便获取、规范有序 原则,依法依规保障会员和其他组织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 权和监督权,接受公众监督,切实提升学会履行职能工作透明度。
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
第四条 学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 种类型。
第五条 学会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情况报告、第三方机 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认 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;
(二)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信用承诺、 相关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六条 学会不予公开信息包括:涉及国家秘密的;涉及科 研秘密、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;正在调查、研究、评估、处理 过程中的信息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、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,为依申 请公开信息。
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
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工作。 第九条 学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,由秘书处对拟公开的信息 内容进行审查、核实后,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,采取以下一 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:
(一)学会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;
(二)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,以及其他相关会议 等形式;
(三)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新闻媒体; (四)信息公告栏、电子信息屏等设施。
第十条 学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、遗漏或误导时,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、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。
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
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:
(一)提供信息的责任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;
(二)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;
(三)常务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。
第十二条 会长有权以学会名义公开信息。
第十三条 未经常务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,理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学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、公开学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。
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学会向会员大会和 新闻媒体发布、公开学会未经公开的信息。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 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学会利益或违法、违规和 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时,应及时通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,并提 供相关资料。
第十五条 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信息公开责任部门 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,可以公 开;不同意公开的,不得公开。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, 视为不同意公开。
第十六条 会员有证据证明学会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, 有权要求予以更正。
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
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;
(二)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;
(三)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;
(四)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。 第十八条 学会理事、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 信息的工作人员,对学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,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。否则,对由此产生的 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。
第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,以及信息 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对未履行相关义务 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教育督导学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山东省教育督导学会
2024 年6月13日